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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

发布者: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团队律师接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嫌疑人的委托,为嫌疑人开展辩护工作,在检察院建议7个月有期徒刑并且是实刑的情况下,成功扭转局面,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案情简介

案件嫌疑人在淘宝网上共购买减肥胶囊2000粒,并进行销售,其购买和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该案因其上家案发,导致委托人被抓获到案,经公安侦查取证,委托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嫌疑人未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检察院告知其若是认罪认罚,可以给出7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但不建议缓刑。委托人未签署相关材料,紧急聘请律师介入。

律师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分析案情。发现该案性质认定明确,要想扭转局面,只能从罪轻辩护角度设计辩护思路,综合全案情况,该案辩护存在如下不利因素:

1.该犯罪性质恶劣,属于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轻刑适用。

2.该罪按照销售完成和未完成部分总额,计算全案销售金额,嫌疑人购买数量较多。

3.嫌疑人是被抓获到案,没有自首情节。

根据以上不利分析,就知道为什么检察官会给出7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了,但是辩护人为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发挥专业特长,为委托人全力争取。

在仔细阅卷并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案件情况后,辩护人了解到如下细节:

1.委托人虽然购进了2000粒,但是笔录供述销售了4次,共60粒,非法所得几百元。销售数量较少,且仅有1位购买了10粒的购买方做了相关询问笔录,支付了185元。

2.抓获嫌疑人时,民警查获953粒。后来当事人自己又找出905粒,并在手里持有。

3.笔录中反映嫌疑人及其丈夫也少量食用了该减肥胶囊。

辩护人认为,在案件性质改变不了的情况下,必须争取案件的情节轻微,以及争取嫌疑人的态度积极,在现有证据链仅能坐实销售10粒的情况下,建议嫌疑人主动上交民警未查获的905粒,并向检察官提交辩护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1.购买2000粒,剩余1858粒,仅销售10粒,且有嫌疑人及其丈夫自食情况,所以销售数量、金额、受众人数极少,未产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2.嫌疑人有主动上缴行为,态度好。

3.嫌疑人具有坦白、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积极赔偿、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情节。

案件结果

该罪名因犯罪性质恶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建议量刑时,有可能根据案情建议的刑期不长,但是缓刑的概率极小。因此该案从宽处理的难度可想而知。

但是辩护人迎难而上,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两次上交书面辩护意见,以不起诉为第一辩护目标,缓刑为第二辩护目标。在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过程中感受到,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是也要充分考虑案件性质问题,所以整个交涉过程并不顺畅,也无法预判结果。当最终得到不起诉结果的时候,辩护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委托人喜出望外,高度称赞盈科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通过我们的工作,改变了她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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