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
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竭尽全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8561601631
咨询时间:09:00-23:00 服务地区

帮信罪不起诉

发布者: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1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李某向本律师团队赠送锦旗,并给出了“忠诚法律,专业精湛,尽职尽责,不负重托”的评价,表达了当事人对团队律师的感谢和赞赏。

本律师团队于案件侦查阶段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作为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辩护人,委托时李某正在被羁押,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后又多次与李某会谈了解案情,并向办案民警了解已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

辩护人根据了解到的案情认为无法认定李某有犯罪的故意,办案机关运用刑事推定其为“主观明知”不合理,不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办案民警提交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当事人得以取保。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及时阅卷,分析案件证据情况,并与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检察官的初步意见是,本案虽然仅涉及一张银行卡,但是该张卡涉案金额近百万,涉及二十几个被害人,涉案总流水更多,还有获利,在当前严厉打击的背景下,不起诉是不可能的。

辩护人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后,递交书面意见,对于案卷中有关“主观明知”认定的四份笔录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其中第一、第四份笔录经分析可以指向嫌疑人事前确实不知;第二份笔录虽显示“主观明知”,但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和签署时间不合规,以及讯问人员所设置的问题有诱导发问嫌疑等等,无法排除疲劳审讯及诱导发问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可能,因此第二份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唯一一份认定嫌疑人可能“主观明知”的第三份笔录为单一证据,与第一、第四份笔录相矛盾,且该份笔录形成于即将办理取保手续之时,无法排除存在利诱的可能,不足以成为定案依据。

书面意见同时阐述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的意见,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问题,应“首先,应重视对主观要件的证明,克服客观归罪。……”“其次,对于主观明知的证明,必须合理运用刑事推定。……”“最后,在主观明知的证明效果上,应贯彻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所以,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应当推定为“主观不明知”。

检察官认真思考了辩护人提出来的意见,表示认可,但还是有一些不能释怀的案件中的“有罪”因素。

辩护人又提交了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事发后其与公安机关互动的态度和表现情况,在抓获地公安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搜集到了即使是案件定性有罪,也足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有利证据,同时上述证据也能从侧面呼应当事人主观不明知。

经多次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最终检察官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虽然没有达到辩护人预设的法定不起诉的目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已经达到其最好的预期,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满意。

辩护人与检察官作为法律共同体在本案中“过招”后,检察官由衷地对辩护人做出了专业、用心、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高度评价。辩护人认为检察官也展现了她的专业、敬业,在司法案件中很好地把握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准则。

辩护的结果是可喜的,但是从目前该类案件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看是可叹的。近年来,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源,危害十分严重。每年因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年轻人一定要提高认识,不要沦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诈骗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不能承受之重。

王楠刑事/财税 已认证
  • 18561601631
  •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743分 (优于74.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4篇 (优于91.67%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922 昨日访问量:8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