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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缓刑

发布者: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1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团队为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当事人辩护,该案当事人起初未聘请律师,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即使是犯罪行为也不会处理的很重。所以一直以来与办案人员对抗情绪比较重,案件移至检察院阶段后,主办检察官虽然认真的向其释明法律,但是他仍然固执己见,检察官拟对其在实刑5-6年进行较重的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感觉到非常害怕,马上找到本律师团队,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告知检察官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并上交委托手续,要求调取案卷材料。因受当事人对抗情绪的影响,检察官态度非常严肃,并告知案件马上就要提起公诉,阅卷时间很紧。

于是团队律师加班加点进行阅卷,经过全面阅卷了解了案情。具体案情是,被告单位AA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物理破碎硅铁块产生硅铁粉,被告人A作为该公司外贸业务负责人委托被告单位BB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被告人B向X国客户报关出口上述硅铁粉。X国客户将货款打入A个人离岸账户后,A再分别打入AA有限公司、BB有限公司账户支付货款与货代费,销售利润由A、AA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成。2019年1月,被告人A委托BB有限公司B以AA有限公司为申报经营单位,以税号7202290010、品名硅铝钙办理出口许可证并缴税后,向X国出口硅铁粉3宗计140吨。后因正常报关出口亏损,为牟取非法利益,A与B合谋改用非涉税涉证税号,以伪报品名、买单报关、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继续向X国出口硅铁粉。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A委托BB有限公司B,通过冒用15家公司为申报经营单位,频繁更换使用非涉税涉证税号7205290000、2620999090、2621900090,以脱氧硅铁粉、合金渣粉、矿渣粉等为申报品名,向X国出口硅铁粉17宗,共计1400吨,偷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909800.29元。在出口硅铁粉过程中,被告人A确定申报使用的税号、品名,被告人B负责提供申报经营单位,订舱、联系报关行报关。

团队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并进行深入研讨,认为该案对于罪名及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而且该案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加上前期当事人对待办案人员的对抗情绪,目前形势很严峻。

目前要让当事人正确面对局面,认清形势,同时通过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分析,团队律师认为本案还是有能够做罪轻辩护的较大空间。

团队律师马上将阅卷分析情况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对该案的情况有正确的认知,并了解目前所处的危险局势。同时必须全力以赴扭转局面,在尊重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找到有利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轻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认识到了案件的情况也扭转了态度,愿意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团队律师向检察官诚恳表达了当事人因为不懂得法律专业所以固执己见,现在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愿意认罪认罚。经多次沟通,主办检察官的态度有所缓和,同意暂不出具实刑5-6年的量刑建议,但是因为案件到期必须马上移交法院,来不及办理认罪认罚手续,于是团队律师与检察官协商,到法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出具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因为当事人没有自首的情节,律师提出了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预缴罚金等辩护意见,而且提出当事人作为货代人员,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并没有获利,也没有以获利为目的,其配合货主的原因只是笼络客户,在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实属无奈,其因无知触犯了法律,一定好好悔改。

在于法于情的用心辩护下,最终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在非常不利的走向当中,团队律师全力以赴扭转局面,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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