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2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汨罗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工农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想,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汨罗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天XX)、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提出的技术要求完成工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过沟通变更,但变更的是图纸、技术参数还是材料、工艺等;变更的原因是材料问题还是加工技术问题或是图纸设计问题;造成变更及工期延长是基于定作人的原因还是承揽人的原因等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汨罗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元、上诉人广东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华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XX
书 记 员 李XX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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