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汨罗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81民初1062号
原告:傅XX,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想,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傅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何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2013年6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共计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被告周XX未答辩。
原告傅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三、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70000元;四、短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周XX未发表质证意见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周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周XX曾向原告傅XX借款,原告傅XX于2013年4月24日、2013年6月22日分别向被告周XX转账20000元、50000元,此后,原告傅XX多次向被告周XX催讨,被告周XX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周XX向原告傅XX借款,原告傅XX向被告周XX转账7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XX应当还款,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XX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95元,由被告周XX负担,因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树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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