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201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想,湖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X,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楼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陈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李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陈X名下存款57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需保全的财产线索:陈X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湖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的股份、陈X实际控制的平江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的股份。申请人李XX提供了XX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陈X系平江县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X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存款57万元或陈X在湖南XX公司86%的股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正荣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人民陪审员 周 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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