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元峰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7日 8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0204民初xx号
原告: 大连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元峰律师。
被告: 大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于2022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2021年5月,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屋面瓦供货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旅顺xx项目”供应屋面瓦, 约定合同金额计为393550元(首批次268815元、二批次124735元), 最终价款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由被告预付30%货款,交货验收合格且发票齐全则当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供货总价值为330705元, 开具了总额为330705元的发票, 最后一张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付款合计210000元,后期被告在2022年9月末以代付工人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70705元未予支付,付款条件己经成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 但被告始终不予支付, 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无奈, 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07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70705元, 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 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30705元;
二、案件受理费7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二二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