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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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中途增项、停工造成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宋元峰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1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11民初xx号

原告: 戚x, 男

原告: 褚x, 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元峰律师。

被告: 田x,

原告戚x、褚x(以下简称“二原告”) 与被告田x(以下简称“被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峰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 2021年11月, 二原告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街x号、建筑面积为59.55平方米自住房屋装修翻新,经朋友刘x介绍, 结识被告。2021年11月4日, 原、被告及刘x共同至原告房屋处实地考察房屋现状并了解装修范围。被告表示上述装修工程费用28,000元且包工包料, 工期为两个月。协商后, 原告曾向被告表示让被告起草一份合同双方签署, 被告应允。2021年11月5日, 被告带原告至金三角市场选装修材料(地板、地砖及墙砖),后至松山市场选大门、橱柜门、灶台、水龙头、灯、扣板、浴缸、浴盆、坐便等附件。2021年11月7日,被告开始装修。开工之后, 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签署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签署。装修过程中, 被告曾表示以各种理由向原告提出增加费用, 因房屋已经开始装修, 当时房屋状况严重影响居住、无法停工, 故原告同意给被告增加装修费, 故共计支付费用30,800元; 另有部分装修材料系原告自行购买及安装, 因工期已经严重拖延, 已有八个月有余, 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加快进程, 但被告每次只是到原告处敷衍了事。直至目前, 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仍有多处事项没有完成且已装修部分存在大量问题。故诉请判令: 1、被告田x向原告戚x、褚x支付装修材料费4,768.76元;2、被告田x支付原告戚x、褚x误工费9,000元; 3、被告田x支付原告戚x、褚x继续装修的费用1,000元; 4、被告田x支付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 二原告明确将第2、3项诉请变更为被告田x退返装修费10,000元。

被告未到庭,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对本案事实, 本院认定如下:

二原告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街x号房屋的装修工程经邻居刘x介绍委托给被告进行施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二原告称双方约定的装修项目包括: 1、厨房: 吊棚、窗台、地面、地暖、洗手池、厨房拉门。现吊棚未做原告自行购买,且窗台用料不符, 洗手池水龙头是歪的。2、卫生间: 墙面瓷砖及美缝、洗手池(包括上方镜柜、下方底柜)、浴缸(包括浴缸底座、浴缸台瓷砖及美缝)、坐便、洗衣机下方柜子、地面、地暖、吊棚、洗手池水龙头、淋浴水龙头。现墙面美缝没做完, 洗手池底柜无法关严, 浴缸底部瓷砖未贴全有破洞, 浴缸台瓷砖未做美缝, 洗衣机下面柜子柜门未安装, 坐便、吊棚、洗手池及淋浴水龙头系原告自行购买。3、客厅: 暖气、大白、地板、五个门、门口立柜、踢脚线、开关及插座。现门顶及门边有缝隙、踢脚线未做、开关及插座由原告购买。4、大卧室: 地板、大白、窗台、门框、吊棚。现吊棚除扣板均由原告购买,门框边缘有缝隙且直接漏出水泥。5、小卧室: 大白、地板。且被告施工大白项目全部过量兑水极易脱落, 所有门框及门的开合处均不严有缝隙。

因双方未签订合同, 二原告拟证上述装修项目及未施工情况并提供与被告的谈话录音2022年6月及房屋装修情况照片、视频等。但录音中对于工程项目具体内容, 双方表述并不明确清晰,且被告对于装修项目中卫生间坐便、洗手盆、水龙头、花洒等由被告负责购买一节明确不予认可。

二原告另提供被告及原告戚x于2021年12月3日书写的便签,内容为:“大屋小屋厅地板,大屋小屋厅大白、石膏线,厅柜,

阳台理石, 厨房下柜, 厅暖气, 门五套(不含大屋拉门),卫生间镜柜,除了大屋拉门外其余全部干完”。另有2022年6月20日书写有“卫生间墙砖、地砖、柜门,厨房墙砖、地砖、下柜、拉门,小屋大白、门、门套, 大屋大白、门、门套, 地板, 厅大白、鞋柜、门、门套、暖气、电、电线”内容的记录单, 但无双方签字。

案外人刘x到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涉工程事宜,称:“……这是大概2021年11月的事, 最初他们之间怎么谈得我不清楚,后来告诉我他们谈的价款是28,000元还是38,000元, 具体记不清楚了。工程是房屋全部的活,有地板、卫生间瓷砖、全屋大白、壁柜、厨房拉门、地柜、灶台、灯、插座、开关、线路。这个活干的不太好, 拖了很长时间。有的活没干完, 姓田的就给扔了,比如厨房和卫生间扣板、门板、踢脚线没干完,门边没做完。”

二原告提供一组购买装修材料凭证, 包括管、电线、弯头、三通、地漏、插座、开关等共计868.4元; 原告另提供一组购买厨房水龙头(38.5元)、洗菜盆(142.5元)、下水管(11.19元)、厨房灯(21.57元)、卫生间洗手盆(89.51元)、下水管(13.59元)、洗手盆龙头(105.5元)、花洒龙头(258元)、浴缸(855.21元)、马桶(2,101.94元)、浴缸龙头(154.84元)、止水阀(49.97元)、卫生间灯(6.69元)、弯头退货(10元)、浴缸接水管(13.35元)、厅灯(28元)的购买记录, 以上共计3,900.36元。以上装修材料购买时间大多为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

二原告提供付款凭证,可以证明其向被告支付装修款30,800元。二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 元。

本院认为, 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 但通过二原告提供的录音、付款记录, 被告书写的便签等可以证明二原告将其房屋的装修工程委托给被告进行施工, 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二原告应按时向被告支付装修款, 被告则应按约按时将装修工程完工并承担相应的装修质保责任。但通过案件审理,本案存在的一个问题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施工过程也没有对装修项目予以记录, 故对于案涉装修工程的范围、工期、价款等均没有形成明确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举证, 也无法通过向原、被告询问查明相关事实。故在此情况下,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现二原告诉请被告将包括在装修项目范围内但由二原告垫付的装修材料款4,768.76元予以返还, 而通过二原告提供的录音,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卫生间坐便、洗手盆、水龙头、花洒等, 被告在录音中即表示并不包括在装修范围内。而二原告所提供的两份装修项目记录单中也没有约定上述内容, 案外人刘x也没有予以陈述, 且二原告在购买后也没有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条等予以确认。但经审查, 被告在录音中多次强调最初的施工项目为厨房与卫生间,而原协商的装修款28,000元如不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上述各项内容并不合理, 故本院综合考虑二原告购买装修材料的内容、时间及金额,对于二原告所述及提供该组材料凭证予以采纳,故二原告所支付的装修材料款4,768.76元应包括在被告承包的装修项目内, 被告应返还二原告。

关于二原告主张被告延期施工、部分项目未施工及工程质量

多处不合格故返还装修款10,000元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一节,本院认为, 因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故二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违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装修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通过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谈话录音、刘x的陈述等可以证明被告施工存在原告所述的上述问题, 但因无合同约定, 二原告也未提供具体费用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为修复上述质量问题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延期产生的实际损失等, 故原告诉请该10,000元所依证据并不充分; 但被告确存在违约行为, 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二原告亦不公平, 故本院综合考量案涉工程延期的时间、未完工的内容、具体质量问题等, 酌定被告向二原告赔付违约损失4,000元。

综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戚x、褚x装修材料款4,768.76元及违约赔偿4,000元。

如果被告田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戚x、褚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元(按照原告诉请19,768.76元及普通程序),按照原告诉请得到支持比例计算, 由被告田x承担130元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其余案件受理费164元, 由原告戚x、褚x自行承担。如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产生公告费用, 亦由被告田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宋元峰律师擅长民事、商事争议解决和疑难案件分析,欢迎来电咨询,微信同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工程建筑、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