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春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71民申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84419Q。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94265942。
法定代表人:荣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7)渝86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设计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判决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供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存在的依据,导致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依法撤销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渝86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公司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XX公司与申请人有任何合同关系和经济往来关系的可能。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所涉项目之前的合作合同、付款等证据,是XX公司误付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电力设计院与XX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2018年6月1日,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交了四组新证据,包括:1.案涉项目施工单位的确认函;2.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材料《竣工验收移交签证书》;3.施工单位、业主单位以及被申请人签署的《成渝铁路客运专线500kv超高压电力线路迁改(重庆段)经济补偿协议》及《成渝铁路客运专线500kv超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三方协议书》补充一、补充二;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所涉项目之前3年所有合作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以及付款情况相关资料。从证据内容来看属于新证据,电力设计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钟定榕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陈 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严 X
书记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