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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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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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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等与重庆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发布者:卢春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5民初XX号

原告:赖XX,女,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范X,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黄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卢XX,北京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段X号2单元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18420X6。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X,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彭XX,男,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董X,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列第三人彭XX、董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郭X,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第三人:郑XX,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林X,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第三人:鄢XX,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列第三人郭X、郑XX、林X、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重庆XX律师。

上列第三人郭X、郑XX、林X、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实习律师。

第三人:谭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胡X,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谭XX,女,汉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王X,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刘X,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赖XX、范X、黄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XX),第三人王X、彭XX、董X、郭X、郑XX、林X、鄢XX、谭XX、胡X、谭XX、王X、刘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有卢XX、王X、邹XX、唐X、王XX、谭X。第三人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X、王X、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XX、范X、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XXX解散。事实和理由:XXXX系由赖XX、范X、黄XX、王X、彭XX、董X、郭X、郑XX、林X、鄢XX、谭XX、胡X、谭XX、王X、刘X出资,于2014年7月22日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餐饮经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万元,各股东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12月31日,赖XX、范X、黄XX合计持股18.18%。XXXX成立之后,为了解决XXXX运营资金问题,各股东就变更出资时间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自2017年以来,XXXX未能再召开股东会,亦未能形成任何股东会决议。由于XXXX运营资金短缺,加之股东之间存在的争议,XXXX自2016年便已经停业并在2018年7月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XXXX各股东长期就出资时间问题及公司运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且已经停业至今,各股东矛盾突出,XXXX已实际上无法恢复营业,继续存续将使各股东的权益继续受损。故提起诉讼请求解散XXXX。

被告XXXX辩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王X述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彭XX、董X述称,彭XX、董X已将股权转让给王X,并签订付款协议,公司解散与否与彭XX、董X无关。

第三人郭X、郑XX、林X、鄢XX述称,公司解散条件尚未成就,若随意解散公司将损害各股东的利益,赖XX、范X、黄XX的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人谭XX述称,谭XX未收到过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当然也就无从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均不知情。XXXX由赖XX、范X、黄XX、王X控制,其他股东不知情。赖XX、范X、黄XX、王X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人为制造公司僵局,是滥用权利的行为,但谭XX也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胡X、谭XX、王X、刘X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XXXX由赖XX、范X、黄XX、王X、彭XX、董X、郭X、郑XX、林X、鄢XX、谭XX、胡X、谭XX、王X、刘X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赖XX、范X、黄XX、王X、彭XX、董X、郭X、郑XX、林X、鄢XX、谭XX、胡X、谭XX、王X、刘X于2014年7月16日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赖XX、胡X、彭XX、谭XX、王X、郑XX、郭X、谭XX、林X、范X、董X、鄢XX、刘X、黄XX、王X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50万元,其中赖XX、胡X、彭XX、谭XX、王X、郑XX、郭X出资额均为50万元,谭XX、林X、范X、董X出资金额均为30万元,鄢XX、刘X、黄XX、王X出资金额均为2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期限均为2034年12月31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等。2014年7月22日,XXXX经登记机关获准登记成立,王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鄢XX担任公司经理、范X担任公司监事。

2015年12月5日,XXXX第二次股东会召开,并形成了同意股东彭XX、董X实际投入股本金25万元、15万元进行原价全额转让,于2015年12月11日前完成股权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变更,选举胡X、王X、范X、鄢XX、王X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赖XX、黄XX为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委托石相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股东会决议。2016年1月8日,XXXX与彭XX、董X签订《付款协议》约定,XXXX返还彭XX、董X实际投入资本25万元、15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彭XX10万元、董X5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彭XX10万元、董X5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彭XX5万元、董X5万元等。

2016年2月20日,XXXX董事会作出决议,清理公司董事长王X以往报销账务,2015年8月-12月工资按1.5万元/月进行核算,将报销中未能提供凭证的账目据实清点核算报销;本月内财务出具报销制度;完善公司聘用制度和程序及岗位定薪,形成文件存档。

庭审中,XXXX主张XXXX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该次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主持人为王X,出席会议股东有赖XX、胡X、王X、郭X、范X、黄XX、林X,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股东有谭XX、刘X、王X,缺席股东有彭XX、董X、鄢XX、郑XX、谭XX,会议议题为股东所认缴股本金何时全额出资完毕,表决结果为同意所有股东按认缴股本金于2016年11月28日前将剩余出资额出完,未按限期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根据《公司法》执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追偿。林X对他人代其在该股东会会议决议上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

庭审中,赖XX、范X、黄XX、王X、彭XX、董X、郭X、郑XX、林X、鄢XX、谭XX等人均不能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使XXXX存续下去。

上述事实,有XXXX登记信息、XXXX章程,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赖XX、范X、黄XX合计持有XXXX股权超过10%,有权提起XXXX解散诉讼。XXXX章程载明公司设执行董事,公司设监事一名,据此可以认定XXXX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XXXX章程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举行。XXXX自2014年7月成立以来,虽然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过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但未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定期会议。XXXX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不能通过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股东会陷入僵局。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经调解,亦不能通过股份收购或减资使股东会僵局得以消除,XXXX股东会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亦无法解决。赖XX、范X、黄XX请求解散XXXX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重庆XX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肖XX

人民陪审员  何X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江XX

书 记 员  饶XX

多年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商业租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同时担任多家公司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并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