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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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卢春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1XX号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XX5-1、5-2、5-3、5-4、6-1、6-2、6-3、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5MA607GL03F。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曾用名四川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XX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OMA609FM16A。

负责人:祝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重庆XX律师。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钟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原件;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及逾期完成消防验收的违约金133,500元(以750,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按每日1‰);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XWK-XZ-0501),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XX5F-6F的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5日。工程验收时间为6月25日前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合同同时约定,承包方式为包申报、包工包料、包安全与文明施工、包消防设施检测、包消防验收合格,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总价包干。工程造价为75万元,工程造价包括了消防检测费用(应保证一次性通过验收,如因多次验收产生的消防检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以及报批手续,消防验收等费用。双方合同约定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于2019年5月20日进场施工,但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任何竣工图纸资料,也未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才向原告提供了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复印件。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第七条第3款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意见书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现被告不仅逾期完工,而且逾期完成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交付给原告。另,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时间是2019年8月10日,实际消防验收合格时间是2019年12月20日。合同约定违约金没有过高,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是原告开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因此,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工期验收时间有明确约定,并约定了对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对双方是对等的,考虑到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验收而造成的房屋空置等损失,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且违约金总额也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金额恰当不应被调整。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被告是按合同约定的日历工期完成案涉工程,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后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验收。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已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原告。被告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一级施工资质,故案涉合同有效。被告施工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开工,2019年8月10日完工,2019年8月11日原告自检合格,2019年8月11日被告代原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消防验收资料,2019年12月20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案涉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仅是暂定时间,具体时间应以原告的开工通知时间为准,被告将案涉工程资料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期限不能算作被告的工期,因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的时间延迟,该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延迟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且约定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建议按原告已付金额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XX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逾期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X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XX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登记成立,其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9年5月20日,XX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XWK-xz-0501)约定:工程名称是XXXX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XX5F-6R;施工工期为自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5日共计25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验收时间为6月25前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工程范围:详见工程清单及施工图纸;本工程承包内容为: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改造,质量应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承包方式:包申报、包工包料、包安全与文明施工、包消防设施检测、包消防验收合格,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总价包干;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最新的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750,000.00(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包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造价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改造及材料供货安装,施工过程XX所发生的系统泄水费用,系统的调试费用,消防检测费用(应保证一次性通过验收,如因多次验收产生的消防检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以及报批手续,消防验收等费用;工程款支付和质保金: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乙方总工程价款的30%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25,000元,金额大写:贰拾贰元伍仟元整,作为本工程设备材料订货预付款;消防工程部完工后,经甲方初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150,000元,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乙方向甲方提交2份完整竣工图纸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工程款支付总工程价款的47%,共计(人民币)352,500元,金额大写:叁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共计(人民币)22,500元,金额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保修金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由甲方在工程结算款XX扣留;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经甲方核实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在十日内无息支付。双方职责:甲方职责:派驻现场代表:赵X……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乙方职责:派驻现场代表尹经理……;工期: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不可抗力;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甲方逾期支付进度款逾期超过1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成无故XX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因乙方原因(由于甲方装修原因造成的除外)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意见书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15日以上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XXXX公司委托代理人处是手书的甘XX。

XX公司完成了约定工程的施工。

2019年8月11日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报表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验收一栏XX涵括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显示为勾选)。同日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上,建设单位意见为自检合格、同意申报;同日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上载明,经验收,该工程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前述三份文件均加盖XXXX公司印章确认。

2019年12月20日的《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载明:XXXX公司:依据《XX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单位对XXXX公司装修工程(受理编号XXX)进行了消防验收;该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XXF-6F,本次消防验收装修面积11,000平方米,装修范围为地上五层、六层,功能为丙类生产厂房,所在建筑属于高层丙类厂房;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三、该工程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消防设计审查。该验收意见书注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两份加盖骑缝章。

以上事实有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庆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报表、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汇总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XXXX公司甘XX的离职申请表、离职审批表、交接清单、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不能得到甘XX的佐证,故其真实性难以确认。

XX公司举示的XXX邮寄单、邮寄清单、邮寄的物流信息均是复制件,未与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不能确认。

本院认为,XX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代XXXX公司向主管部门申报案涉消防工程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据此,XX公司负有将申报取得的案涉消防工程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交付给XXXX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审理查明,案涉消防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该意见书载明案涉消防工程综合评定验收合格。但本案证据不能证实,XX公司已将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交付给XXXX公司,现XXXX公司请求XX公司向其交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的原件,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自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5日共计25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此为约定的施工期间,而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为27天(含期间的首尾2日)。2019年8月11日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报表显示,案涉消防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该验收申报表XXXX公司有加盖公章确认,此表明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开工XXXX公司是同意的,而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8月10日竣工,该期间为26日(含期间的首尾2日)。因此,XX公司的施工没有逾期完工,XXXX公司请求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自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5日共计25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验收时间为6月25前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因乙方原因(由于甲方装修原因造成的除外)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意见书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根据前述约定,XX公司应在完工后的10日内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开工,该开工时间已超原“验收时间为6月25前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的约定,在XXXX公司认可2019年7月16日开工的情况下,2019年6月25前没有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非是XX公司的原因。因此,案涉工程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20日(含)前。XX公司没有在2019年8月20日(含)前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其行为违约,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关于不支付逾期完成消防验收违约金的抗辩,不予支持。理由:其一,XX公司对不支付逾期完成消防验收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依据,XX公司作为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公司,其在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完成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时间时,其就应对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有所预料;其二,《XX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规定,即使是第三方原因造成XX公司违约的,XX公司亦应对XX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前,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以75万元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XX公司向XXXX公司支付逾期完成消防验收的违约金。

关于XX公司所称违约金过高的问题。XX公司此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事实发生于《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适用《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XX公司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北住建消验字[2019]第38号)的原件交付给原告XXXX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XX公司逾期完成消防验收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为: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XXXX公司承担901.25元,被告XX公司承担2,06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XX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X

多年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商业租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同时担任多家公司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并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