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春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1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烟台某公司认为其一张商业汇票丢失,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该份汇票,某保险公司提供了担保,后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烟台某公司败诉,最终汇票权利人A起诉烟台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导致票据被银行拒绝承兑给A造成的利息损失。案件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保全错误,判决某保险公司和烟台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明确提出虽然构成保全错误,但银行拒绝承兑系烟台某公司在财产保全之前启动的挂失止付行为,与财产保全无关,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支持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案件点评和建议
财产保全除了作为防止对方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一种方式外,日益也事实上逐渐被用作商业谈判、逼迫对方让步协商的一种筹码,财产保全错误也就日益变动。在被财产保全后,应当认真分析,如果构成财产保全错误、或者对方超额、超期保全的,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