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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1)

发布者:吕程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2日 15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男,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吕程,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通过QQ与“亿鱼电商”联系后,同意为其转账犯罪所得,收取百分之五佣金。2023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辽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被害人6800元被骗资金。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被害人17600元被骗资金。被告人张某获利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总结:

本案通过积极沟通与量刑精细化辩护,最终取得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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