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柯某某,男,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因本案于2023年12月7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吕程,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柯某某使用本人及他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多次利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漏洞提现,盗取平台资金共计人民币84030.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较轻,系初犯、偶犯,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柯某某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从轻情节,请法院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犯罪事实与著名的“许霆案”相似,辩护人通过本案与“许霆案”的对比提出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认同,最终取得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