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葛某某,女,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程,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尹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丛台区北湖十六峯家中,在手机上安装“500彩票”APP后,发现系网络赌博软件,同日报案至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经远程勘查和技术分析,发现被告人葛某为“500彩票”赌博网站从事“跑分”的犯罪事实。
2021年年底,被告人葛某某通过网络上联系到一名收买银行卡的陌生人,对方承诺会在收取到被告人葛某的银行卡后支付一定报酬。被告人葛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从其母亲李某处借来的李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五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身份不详),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五张银行卡进行手机银行APP刷脸验证等操作。经查上述五张银行卡涉及单项流入资金共计15784345.95元。被告人葛某某共计获利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赃款,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以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的资金流水巨大,通过量刑精细化辩护,取得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