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辩护人担任彭某保二审辩护人,发现法条修改,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案彭某保取得无罪的良好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需进一步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刘爱冰律师
发布者:刘爱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辩护人担任彭某保二审辩护人,发现法条修改,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案彭某保取得无罪的良好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需进一步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