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因盗窃罪被逮捕,一般要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经辩护人刘爱冰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最终达成判处拘役四个月的轻判结果。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缆线,价值8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元。
刘爱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