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积极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发回重审后,最终获得轻判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于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该证据对于某量刑有较大影响,需进一步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3)赣08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刘爱冰律师
发布者:刘爱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积极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发回重审后,最终获得轻判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于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该证据对于某量刑有较大影响,需进一步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3)赣08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