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郭某某具有前科,在公诉机关已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经辩护人刘爱冰积极与法院沟通,在量刑建议已经很轻的基础上,再减了两个月的刑期。
被告人郭锭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锭金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郭锭金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郭锭金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锭金又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锭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刘爱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