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6年6月28日被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具有多次前科。刘爱冰律师代理本案后,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到法院轻判(判处拘役四个月)。
刘爱冰律师
发布者:刘爱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6年6月28日被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具有多次前科。刘爱冰律师代理本案后,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到法院轻判(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