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货款237,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取得胜诉判决后,继续代理执行阶段,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多措并举,最终本案款项全部执行完毕。
刘爱冰律师
发布者:刘爱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货款237,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取得胜诉判决后,继续代理执行阶段,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多措并举,最终本案款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