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晋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 叶X,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XX。
法定代理人:王XX(王XX父亲),男,1971年2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XX泉塘镇王地行政村北自然村 68 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孙XX (王XX母亲),女,1973 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XX。
原告叶X与被告王XX撒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叫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被告王XX及其法定代理人王XX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撒销叶X与王XX的婚姻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叶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叶X、温馨于 2021 年正月初八经媒人介绍相识,于 2022 年7月20日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叶X通过周围人得知,王XX结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经过双方家庭的沟通,王XX父亲王XX自愿于 2023年1月18 日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将叶X的彩礼全部退回。叶X认为王XX父母明知女儿患有精神分裂,没有告知,让其和叶X登记结婚,损害叶X的知情权,该婚姻关系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婚姻撤销后,不会向王XX及其家人主张任何钱物。
王XX辩称:
她婚前曾告知叶X她患病的事情,但没有明确告知她所患何种疾病,她同意撤销婚姻。
王XX法定代理人王XX辩称:
他同意撤销婚姻。
王XX法定代理人孙XX辩称:
婚前曾告诉媒人王XX被“吓过”,她同意撤销婚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20_日,叶X、王XX登记结婚。王XX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3月16日2022年10月7日因精神分裂症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王XX及家人婚前未明确告知叶X,王XX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认为:
王XX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王XX及其父母没有明确将上述患病情况告知叶X,叶X、王XX登记结婚尚不满一年,叶X提出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撤销原告叶X与被告王XX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 200元减半收取 100元,由原告叶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