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晋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2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95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光华社区圩东XX。2021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9月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中旬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X明知姚XX(已起诉)利用其深圳XX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新XX)的司机端账户,通过虚拟订单的方式骗取该公司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被不起诉人李X仍将其账户及绑定银行卡提供给姚XX使用并提供刷脸、转账等帮助行为,造成被害公司损失人民币48824.28元。
被不起诉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姚XX共同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李X的供述,证人姚XX的供述,证人马力、唐XX、梁XX的证言、电话记录、相关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数据光盘、营业执照、货拉拉公司出具的报案书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异常订单明细、情况说明、认定金额说明,微信及银行卡账号主体信息、微信支付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伙同他人利用虚构订单的方式向货拉拉公司骗取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等共计人民币48824.28元的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X处扣押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3.转账截图、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已经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不起诉人李X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个人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X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X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具有向被害单位赔偿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X在侦查阶段扣押的手机一部,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