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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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为男方争取到彩礼返还94400元

发布者:陆晋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1,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芸溪美容老板,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邹某2(系邹某1父亲),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王某(系邹某1母亲),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航,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1、邹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陆静,被告邹某1、邹某2、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陈宇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1、邹某2、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共计118000元、买衣服2000元、见面礼2000元、钻戒22000元(张某收到邹某1退换的戒指,已撤回该项诉请)、过年压岁钱2000元、以及微信转账18500元、其他送礼6700元,以上共计171200元;

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夏天,原告和被告邹某1,在蔡家岗白马五楼吃饭时相识,后来双方发展成为恋人关系,谈了一年多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正式定亲,原告给被告邹某1彩礼118000元现金和价值22000元的钻石戒指一枚。谈恋爱的时候,女方在淮南美容店工作,就经常向原告索要钱财,原告也都借钱再转账给被告,被告连整容还找原告要了10000元。即使原告一味地“付出”,给被告邹某1当提款机,也并没有用一颗真心换得被告邹某1的真心。2020年春节被告邹某1毫无预兆地把原告微信删掉、电话拉黑,其他社交软件上也全部删除,随即原告从朋友那得知,被告邹某1已经和其他人又定亲了,还在抖音上秀恩。原告听后感情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就找原告要求给个说法或者返还彩礼,但是被告和其家人拒绝给出任何理由也不返还彩礼,态度恶劣,犹如骗婚。事已至此,原告和其家人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都受到了莫大欺骗与伤害,无路可走,特诉至法院,望法院能够给予原告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邹某1、邹某2、王某辩称:

1.双方是在2017年认识,其后在一起生活,被告为原告数次流产,其彩礼钱是用在术后修复。正如原告陈述,定亲时是原告的父亲将彩礼交付给被告,而且原告本人也陈述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是原告的父亲,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彩礼钱只是118000元现金,还有一个戒指,价值22000元我们不认可。由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并且在此期间被告也多次流产,按照淮南市中院的指导意见,因为双方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彩礼不应当予以还。

3.对原告诉请的彩礼之外的钱,所谓的见面礼、转账以及过年压岁钱、其他送礼这个钱,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婚约彩礼返还的只是彩礼钱,彩礼钱以外的其他日常生活开销不在返还的范围之内。

4.作为被告的父亲、母亲,没有接受彩礼,也没有使用花费,其起诉被告父亲、母亲也是诉讼主体错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本案中婚约的当事人是张某和邹某1,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张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张某的父亲当面将彩礼及戒指给付邹某1,是代表男方给付彩礼的一种形式。证据2.被告三份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三被告基本信息。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诉讼的当事儿,被告方辩解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光盘两份,证明(1)××××年××月××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定亲仪式,原告方父亲亲手将118000元彩礼钱以及价值2.2万元的钻石戒指(发票、鉴定书等票据都在盒子里)交给被告。(2)抖音视频光盘证明被告邹某1在未与原告解除婚约关系又与他人定亲,在原告催促下仍然不返还彩礼以及钻戒等财物。(3)录像上面是原、被告都在场,只是经过原告的父亲把钱给了被告本人,当时被告的父亲母亲也是在场,是适格主体。被告对第一份光盘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不能成立,原告的父亲将彩礼交给邹某1,要求返还的彩礼,其权利在于本案原告的父亲,不在于原告本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家庭与爱情,不能像原告陈述的,分手过后你不能和别人去谈恋爱,不能和别人去定亲,不和别人去结婚,这种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一种行为。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实张某与邹某1订婚的事实及男方给予女方彩礼118000元、戒指一枚,邹某1与他人订婚的事实。证据4、微信转账打印件1份,账单1万元,证明被告在于原告恋爱期间,以整容为借口曾找原告借款一万元,并至今未还款。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支出的一种表现形式。本院对该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该10000元转账系借款,不予认定。证据5、照片两张以及支付宝付款截图一张,证明原告找香港代购购买了一枚价值24100港币的戒指,以及部分付款记录。被告认为证据是复印件,对此不予质证。因原告方已撤回返还戒指的诉请,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评判。证据6、原、被告聊天截图1张,证明被告认可彩礼未返还的事实。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彩礼是否返还,应该由法院裁决,而不是由原告单方面要求就能够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实被告认可彩礼未返还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淮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淮南市现代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告在2019年10月份和2020年2月份,由于怀孕做人流术两次,其中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导致的精神上严重创伤。原告认为真实性与合法性请法庭核实,关联性与本案无关,众所周知男女一夜情,也可以怀上孕,可以证明是同居吗?根据最高院解释,即使同居也不影响返还彩礼。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曾于2019年11月1日和2020年2月3日做了两次人流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夏天,原告张某和被告邹某1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吃饭时相识,后来双方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正式定亲,原告方给被告邹某1彩礼118000元和周大福戒指一枚。2020年5月29日张某在与朋友微信聊天的过程中,经朋友推送,张某看到邹某1与他人订婚的视频内容。后双方就彩礼返还进行了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诉讼的当事儿,本案的婚约当事人是张某和邹某1,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张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认为应由张某父亲单独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邹某2、王某系邹某1父母,可以成为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1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举办订婚宴,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118000元和周大福戒指一枚,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邹某1依法应当返还彩礼,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确定邹某1返还彩礼94400元(118000元*80%)较妥,周大福戒指已经由邹某1返还给张某,张某的该项诉请已撤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买衣服2000元、见面礼2000元、过年压岁钱2000元、以及微信转账18500元、其他送礼6700元,属于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赠予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予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予返还。关于被告辩称的双方同居两年以上的,彩礼不予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判决:

一、被告邹某1、邹某2、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94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836元,被告邹某1、邹某2、王某负担1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大学法硕、安庆师范大学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