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邸XX,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杨XX,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安徽XX律师
原告邸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整,利息24640元(2016、7、1-2021.111计64个月*1540元/年/12月),合计5464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朋友周XX介绍认识被告因急需资金投资就向原告借钱。原告同意后,于2016年7月1日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每月还一次利息。被告没有履约付利息,也没有还本金。每年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而不付。经多次索要无果,请法院判如所请。
杨XX辩称:
一、本案借款合同不成立,应属无效。民间借贷成立交付是双方合意的借据加支付凭证,而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因为本案支付凭证是原告转到犯罪平台,不是转给被告杨XX故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借款合同也没有成立。
二、本案实质是原告在被告杨XX写过借条后,直接把钱转给了传销平台,是参与经济犯罪,是原告自己非法投资了。
三、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即使杨XX写了借条,也按原告要求写了账户收到3万元。但是被告是在原告的鼓励与诱导下,原告也直接3万元拿去投资了,而且又让被告发展下线,参与经济违法犯罪。基于此,原告的诉请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邸XX主张杨XX向其借款30000元,并提交了借条、中国XX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其主张,杨XX则抗辩称在邸XX的鼓励和诱导下讲借款拿去投资,参与经济违法犯罪,庭审中,邸XX,杨XX自认借款是为投资秦皇岛市的“中XX公司”,邸XX是杨XX的上线。经审查,秦皇岛市的“中XX公司”的“资本运作”行为已被有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中XX公司”为传销组织。
案件裁定:
驳回原告邸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依法退还邸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