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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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均胜诉

发布者:陆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6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案情简介:

原告:程XX,女,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原告程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被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6万元整,利息共计65450元,本息合计125450元;(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程XX明确利息从2014年8月开始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5月。事实和理由:原告程XX与被告孙XX熟人关系,2014年2月1日,被告找到原告声称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要借4万元,承诺每月给付利息4分。原告就现金方式借给了被告四万元整。2014年8月20号,被告又找到原告讲还要再借2万元人民币做生意用,承诺每月给原告2000元。于是,原告又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2万元。后来原告需要用钱,就找被告要求还钱,但是被告经常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也不再支付利息。再后来,原告就一直不间断的找被告要求还钱,但是被告一直躲避原告。无奈,原告只有向贵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孙XX辩称:

被告没有借款,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原告曾经向被告要钱,被告没有钱就打借条,第一张借条4万元没有给钱,就打了第二张借条利息增加至月息10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原告程XX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孙XX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程XX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分别借原告4万元及2万元的事实,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孙XX质证认为: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事实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6万元,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真实借贷合意。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程XX提供的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愿意返还原告借款。被告孙XX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6万元。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通话录音3分50秒,被告“你要撤诉的话,明年8、9月份或者正常生产以后把钱给你”,原告“你不讲过两天给我拿20000块钱,前两天讲的”,被告“我讲钱能搞到手才照来,这钱不是没有搞到手嘛,年前钱能搞到手,给你一点”……通过以上对话可知,被告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也愿意还款,本院对原告的证明观点予以采信。

3.被告孙XX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证16张和微信转账凭证13张,证明2017年-2021年9月被告陆续转给原告21033元,其中2017年373元、18年900元、19年5300元、2020年6660元、2021年7800元共计21033元,原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才导致被告陆续转款。原告程XX质证认为:证据及证明观点均有异议,不管原被告什么关系与本案无关,借钱应当还款,假设原被告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此证据也与本案无关。本案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确定被告孙XX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向原告程XX转账373.88元、900元、3800元、4661.31元、5450元,合计转款15185.19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XX与被告孙XX系熟人关系。2014年2月1日、8月20日,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程XX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借款人:孙XX2014年2月1日注:月息4分!”“借条今借程XX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借款人:孙XX2014年8月20号每月给2千元利息”,以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向原告转账373.88元、900元、3800元、4661.31元、5450元,合计转款15185.19元,之后便未再还款。原告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通话录音,以此佐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抗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原告向其要钱,其没有钱就打了借条,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借条,庭审中详细说明了案涉钱款来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且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通话录音可知,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异议,愿意还款,并提出了还款方案。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情况,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可以认定原告程XX与被告孙XX之间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借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5450元的问题。案涉借条中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算,2014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63551元(60000元×15.4%÷360天×2476天),因被告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已经向原告支付15185.19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利息48365.81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8365.81元;

二、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元(原告程XX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04.5元,由原告程XX负担191.5元,被告孙XX负担1213元。

二审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安徽XX律师。

孙XX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驳回程XX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系多年男女朋友关系,并未发生过借现金的事情。出具的借条也是男女朋友期间所写的两张借条,是为了息事宁人,没有实际发生过借款。另外,一审认定孙XX向程XX支付15185.19元与事实不符,应当是两万余元。

程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偿还利息数额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审在卷的借条载明借到现金,通话录音也反映孙XX愿意偿还借款,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借贷的金额较小分析,可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此节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孙XX已偿还数额,经核实在卷证据,一审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大学法硕、安庆师范大学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