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是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特色。事实证明,专利行政保护作为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具有司法保护所不具有的优势。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同样是专利权人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苹果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014年12月31日,佰利公司以中复公司、中复公司工体商场销售、许诺销售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知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上述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2015年3月27日,北知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请求人。
2015年3月30日,苹果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2015年5月4日,北知局中止对本案的处理。2016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8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2016年5月10日,北知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注1】
案例二、彬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众德环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2015年6月,展创科技以众德环保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湖南省郴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15年6月15日,郴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予以立案并成立合议组。
2015年6月16日,郴州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众德环保的生产工厂进行现场勘验。在湖南省永兴县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和众德环保相关人员的见证下,众德环保技术人员对一套有色金属真空精炼炉进行拆解,全程拍照留证。
2015年8月5日,郴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进行口审。2015年8月17日,郴州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众德环保所使用的设备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委托湖南省湘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报告认定,委托样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15年10月15日,众德环保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郴州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2016年4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郴州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众德环保立即停止侵权。【注2】
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的优势
由上述两案例可以总结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具有以下优势:
1、时效快
在司法实践中,一年内能结束两审的专利侵权案件几乎没有。往往是当专利权人走过数年的司法诉讼程序后,涉案专利技术的市场周期已经过去,给予专利权人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其价值和意义。维权周期长始终是专利权人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
相对于司法程序动辄两三年的诉讼时长,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的时效性优势明显。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对于市场周期短、时效要求高的专利保护需求尤其适用。
就上述案例一而言,自2014年12月31日佰利公司向北知局提出处理请求之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北知局作出处理决定,历时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扣除8个月左右无效程序的时间,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程序实际的时间为8个月,其中还经历了追加被请求人,两次口审等程序性事宜。
就上述案例二而言,自2015年6月,展创科技向湖南省郴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之日起,至2016年5月9日郴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历时一年,扣除6个月左右无效程序时间,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程序的时间为6个月。
2015年修改后的《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办法》进一步缩短了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长,在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注3】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的处理时长有望进一步缩短。
2、证据收集方式灵活
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相比,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控制。在专利侵权司法程序中,举证难始终是阻碍专利权人行使自身权利的一大障碍。
2015年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注3】
上述案例二中,专利权人在案后也承认由于取证难等原因,这起专利侵权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困难,最终采取了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方式,而专利行政管理部分通过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有效的取证手段,快捷地固定了证据,最终实现了快速、高效维权。
相比于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收集措施的主动性更高,时效性更快,有效性更好,并且,基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敬畏,被控侵权方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的配合程度也较高,这无疑也降低了侵权证据收集的难度。并且,即使到后期的司法程序,前期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所取得的侵权证据也是可以使用的。
3、措施灵活有效
电商领域曾经是专利侵权的重灾区,为广大专利权人所诟病。
2015年修改后的《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办法》在四十三条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中增加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上述条款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责任,极大的震慑了专利侵权方,这对于电商领域专利侵权无疑是釜底抽薪性的,是非常有效的。【注3】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建立了专利侵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定期会晤制度、投诉机制制度、案件指导制度等,仅2017年前三个季度就处理投诉8万余起,全部结案,有效的维护了电商领域正常的经营秩序。
4、维权成本低
关于专利行政处理程序,大部分地方局不收费,有些地方局收费,但是非常低。以浙江省为例,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行政处理往往只需支出差旅费。可见,行政处理所需的费用大大低于司法诉讼。【注4】
同时,由于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较为简单,不像司法程序那样有繁复、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律师费用也较低,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5、专业优势强
与法官相比,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有理工背景,对技术的理解相对专业,对当事人陈述的专业术语和技术内容能较快地领会和接受。同时,地方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专利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熟悉。
并且,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与地方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地方司法鉴定机构。在上述的案例二中,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最终就是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的劣势
诚然,专利侵权行政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
1、专利行政部门只能做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而对于侵权赔偿数额只能是进行调节,也就是说,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只能作为避免专利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措施,而如果是希望获得赔偿,还是需要走司法程序。
2、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仅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是当事人应当考虑问题。
一份统计资料可以供读者参考,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2013年为23件,2014年为8件,2015年仅有1件。经过司法审查,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中,2013年的23件案件中被维持的案件数位为8件,改变的仅为4件,撤诉1件;2014年的8件案件中,维持的为6件,改变1件,撤诉1件;2015年的1件案件被撤诉。由上述数据,可以明确得出,专利行政处理案件并不因其高效性而失去其公正性与全面性。【注5】上述案例1的处理决定最终经过司法程序被撤销,可见在专利侵权方面,司法程序对行政处理程序的纠错机制还是运转良好的。
五、结语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为我国专利权人保驾护航近30年。作为专利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行政保护以其高效性、证据收集的便利性、有效性、费用低、专业优势强等优势得到了广大专利权人的认可,为专利权人行使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途径。
【注1】(2016)京73行初2648号。
【注2】“历时两年,这起涉及“真空冶金技术”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祝文明、李杨芳,《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7-31。
【注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修改。
【注4】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与未来发展趋势,栾波,中国知识产权网,2015年6月30日。
【注5】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汪旭东、尚雅琼,《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