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某上诉请求:1、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25)鲁04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铝单板修复费用承担问题。2、乳胶漆修复费用扣除问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工程质量过错责任划分。2、关于鉴定费用承担。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上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对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上诉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修复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一审对于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当事人诉请,确认的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三、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以一审未对此理由审查为由认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