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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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314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某上诉请求:1、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25)鲁04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铝单板修复费用承担问题。2、乳胶漆修复费用扣除问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工程质量过错责任划分。2、关于鉴定费用承担。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上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对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上诉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修复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一审对于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当事人诉请,确认的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三、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以一审未对此理由审查为由认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
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1370420********1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