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2024年5月5日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4年5月11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的服务费用9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服务费用利息(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山东某外贸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应该退费,根据合同,案涉的软件没有任何问题,不应该退还任何费用。
判决如下: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山东某外贸有限公司2024 年5月5日签订的《X服务订购合同》于2024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某外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某某服务费4900元;
三、被告山东某外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某利息(以4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