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代某某给付货款35468元, 并支付自2026年2月4日起以3546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所有货款完毕时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赵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代某某购买赵某丝杆等货品,共计欠付货款80468元。此后陆续归还45000元,尚欠货款35468元。望判如诉请。
代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通过赵某与代某某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足以证明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至今代某某尚欠赵某货款35468元的事实。赵某请求判令代某某给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保全申请费420元,应由代某某向赵某给付;保全保险费非诉讼必须支出费用,对赵某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货款354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35468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保全申请费420元;
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