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不合理!
某保险枣庄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承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车辆出现事故时违反机动车商业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责任免除条款第23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的我司不予赔件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正从事拉喜等营业活动,改变了车辆为非运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鉴定评估意书依法不应采用,车辆在未维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车辆的损坛况,且相关配件没有结合维修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严重违背鉴程序,评估机构不能尽到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合法使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陈某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么公正,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二、上诉人认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陈某车辆上事故时违反保险条款,涉案车辆从事拉喜即是营业活动,没有事证据,陈某从事拉喜并非是营业活动,是给朋友帮忙,且没有车辆为营运性质或增加机动车危险程度,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枣庄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意见书合法有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且经过法院委托,上诉人工作人员王某到场确认车辆损毁情况,车车定为全损无需维修,一审中没有提出鉴定书面异议及要求鉴定到场解释的请求,上诉人认为违背鉴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综_由,一审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直接驳回上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保险枣庄支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二、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李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