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长女甲由被告抚养,非婚生次女乙由原告抚养;二、原告与被告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沈某辩称,两个孩子都不会给原告。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目前大女儿甲跟随沈某生活,二女儿乙跟随郝某生活,本院认为以不改变甲、乙生活环境为宜,认定二女儿乙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学习及生活。关于抚养费,虑及两个孩子年龄相仿,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成本基本凭衡,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直接抚养的子女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沈某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乙由告郝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郝某自行承担;
二、原告郝某与被告沈某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甲由告沈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沈某自行承担;
李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