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0日 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张某A,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姜屯镇。
法定代理人:张甲(系张某A之父),住滕州市姜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负责人:李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燕,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A与被告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张某A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9日19时40分许,张甲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张某A行驶至州市级索镇时庄路段(东西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H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A无责任。经调查,刘某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为维护张某A的合法权益,因而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A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牙齿后续治疗费共计145000元,于2024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张某A之父张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内;
二、原告张某A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不再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外任何损失为由再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张某A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