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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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起诉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失!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7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 0481 民初XXXX号

原告:葛某,男, 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 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葛某与被告钟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枣庄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9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被告钟某,被告某财险枣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208236.2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1 12 26 7 50 分,钟某驾驶鲁 DXXXXX号小型轿车与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葛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无事故责任。鲁 DX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钟某, 其为该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葛某曾于20221123日诉至滕州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2)鲁 0481 民初 7325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葛某医疗费损失为 106178.72 元。 其余损失因鉴定意见书没有作出,故没有一并处理。

钟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本人所有的鲁 D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其同意承担葛某合理合法的损失。

某财险枣庄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鲁 DFR653 号小型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葛某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21 12 26 7 50 分, 钟某驾驶鲁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国道 104 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张汪镇颜村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葛某受伤,两车损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钟某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无事故责任。鲁 DXXXXX 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钟某,其为该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 葛某曾于 2022 11 23 日诉至本院, 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 106178.72 元。 本院于2022 12 2 日作出(2022) 0481 民初 7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财险枣庄公司赔偿葛某医疗费 106178.72 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还查明, 葛某受伤后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天。经诊断,葛某损伤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左胫骨下段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左踝关节骨折等。 本院(2022) 0481 民初732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 葛某又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支出医疗费 151.40 元。本院应葛某申请,委托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情况进行了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3 8 22 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葛某右肘关节损伤、右髋关节损伤、左踝关节损伤均构成人体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葛某之损伤,其误工期限建议为 180-270 日、护理期限建议为 90-180 日、营养期限建议为 90-180 日。葛某为此支出鉴定费 2080 元。某财险枣庄公司对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葛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对葛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后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再查明,证人颜某为葛某出庭作证,证明葛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其开设的木料厂从事锯木工作,日收入 160 元。 葛某受伤后由其儿子葛某某护理。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钟某驾驶鲁 DXXXXX号小型轿车与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院已于 2022 12 2 日作出(2022) 0481 民初 7325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现葛某要求被告继续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其余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生效判决, 确定先由某财险枣庄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确定由该保险公司根据钟某的过错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钟某承担赔偿责任。

葛某本次诉讼请求的损失,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 151.40 元:葛某于2023 5 25 日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右髋关节拍片支出医疗费 151.40 元,虽无门诊病历相印证,但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相吻合,本院予以支持。葛某主张其于 2022 8 8 日在滕州璞瑞伤骨医院有限公司因鉴定需要支出 CT 检查费 303 元, 因其自认该检查并非为就医治疗支出,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提及本次检查的影像资料,对该 303 元支出的必要性本院不予认可,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葛某于 2023 5 25 日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复印病历支出复印费 27.50 元,不属于医疗费范畴,本院调整为其复印费损失。2.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根据葛某提交的证据,葛某住院 20 天, 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 30 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4050 元: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葛某伤后营养期限为 135 天, 每天酌定 30 元。4.误工费 13630.50元: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葛某伤后误工期限为 225 天。葛某以证人证言证明其日均工资为 160 元,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证人顔某处从事劳务的事实,但仅以证人证言证明其日均收入160 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在被告未有提交葛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的情况下,为照顾受害人利益, 本院结合葛某年龄及户籍性质,误工费按照 2022 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 60.58 元计算。5.护理费 18141.30 元: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葛某伤后护理期限为 135 天, 护理费参照 2022 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 134.38 元计算。6.伤残赔偿金117720 元(49050× 10× 24%):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葛某构成三处九级伤残,自定残之日,其已年满 70 周岁,残疾赔偿金按照 2022 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9050元计算 10 年。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5000 元。8.交通费 119 元:葛某主张交通费 119 元,根据其就医治疗的经过,本院酌情予以支持。9. 鉴定费 2080 元。10. 复印费27.50 元。

葛某主张车辆损失费 500 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确定由某财险枣庄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葛某损失款 154610.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残疾赔偿金 117720 元、 误工费 13630.50 元、护理费 18141.30 元、交通费 119 元);余款 4801.40 元(医疗费 151.4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营养费 4050 元)由某财险枣庄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损失款 2107.50 元(鉴定费 2080 元、复印费 27.50元) 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确定由钟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某经济损失款154610.80 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某经济损失款4801.40 元;

三、被告钟某赔偿原告葛某损失款 2107.50 元;

四、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24 元,减半收取计 2212 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