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侯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XX 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滕州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候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54916.99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11月16日16时40分许,原告骑行电动车行驶至滕州市北辛街道办事处后荆沟村西路段处时,与被告高某驾驶的驶鲁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高某驾车逃逸,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侯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944.59元,于2023 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至原告中国银行(卡号:**********)账户内;
二、原告侯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高某承担共计 2666 元(当庭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