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5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诉前调确XXX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任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枣庄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 2023年11月2日经滕州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如下:一、任某某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 177069.38元,自愿同意某保险枣庄分公司承担的限额部分 100000元(壹拾万元),某保险枣庄分公司同意承保限额壹拾万元予以赔付;
二、按照以上意见,任某某不再主张其他权利,同时自愿撤回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1000 元的索赔通过本协议一次性了结;
三、任某某收款账户为(户名:任某某,户号:6228 4813 19026130073,开户行:
农行滕州官桥支行),在本协议书订立后由人财保险枣庄分公司于15日内直接支付;
四、本协议签订后,任某某不再要求人财保险枣庄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治疗费、案件受理费等损失;
五、任某某已经提交保险公司所需的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保险公司已经收悉;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事情一次性了结,永无纠葛;
七、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滕州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滕州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份;
八、本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任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经滕州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