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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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法院:雇主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3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许某驾驶鲁 X 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原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驾驶鲁 X 号轻型厢式货车逃逸。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许某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点评:本起事故被告许某因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原告的损失主张有理有据。被告许某系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其雇主王某承担责任。

意见:雇员从事职务行为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附: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 0481民初XXXX号

原告:王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XX XX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王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强、韩旭,充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

负责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梅某某、王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228 日立案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本院承担予以准许。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被告许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强,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35842.76 (医疗费159963.32 元、伙食补助费 6100元、营养费2700 元、误工费 24189.04 元、护理费36396.9 元伤残赔偿金 981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交通费 1393.5元、鉴定费 2000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128 550分许,被告许某驾驶鲁 X 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被告许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许某是给被告王某某开车的,是在从事劳动期间发生的是事故。

被告王某某辩称,虽然王某某提供车辆给被告许某使用,但双方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王某某对被告许某不限制工作地点、时间,并且按次结算劳务报酬,所以应当由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被告许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认定王某某系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被告许某未依法确保安全通行、疲劳驾驶、违反标线及肇事逃逸的行为,应系重大过失,应当与王某某承担按份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医疗费总数无异议,但对人血白蛋白两张票据有异议,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住院伙食补助应按 30 元每天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许某驾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核实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核实车架号,以确定是否为保险标的车,若无证等情形,保险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护理损失情况,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支撑,结合其户籍标准应按照农村收入标准。护理费保险公司认可 80 元每天。精神抚慰金结合伤情及司法实践,1000 元为宜。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

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 128 5 50 分许,被告许某驾驶鲁 X 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 104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界河镇界河交警中队北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原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驾驶鲁X 号轻型厢式货车逃逸。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许某驾驶机动车未依法确保安全通行、疲劳驾驶、违反标线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许某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许某系被告王某某雇佣驾驶员,被告许某在从事劳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鲁X 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王某某伤后于通知书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61 天,由其子王某护理,医疗费支出 159963.32 元。出院诊断:创伤性硬膜外出血、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开放性颅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脑脊液耳漏、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挫伤。2022 6 14 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某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右侧第 2-11 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王某某伤后的误工期限建议为 180 日、护理期限建议为 90 日、营养期限建议为 90 日。原告王某某支出鉴定费 2000 元。

原告王某某护理人员王某青岛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为 12132.18 元,2022128 日至42日护理原告期间,工资全部扣发。202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9050 元。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为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某驾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被告许某在为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损失,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原告提交证据,对原告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医疗费 159963.32 元;2、误工费 24189.04(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原告伤后误工 180 天,原告误工损失参照 2022 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误工费计算为49050 /=365 /X180 ) 3、护理费 29645.98(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原告伤后护理 90 ,支持按王某工资收入支持65 天护理损失,其余 25 日护理损失按 2022 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 12132.18 /月亡30/X65 +49050 /=365 /X25 )4、交通费酌情支持 1300 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 (住院 61 天期间按 50/天支持)6、营养费 2700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原告伤后营养期限 90 天,营养费按 30 /天支持) 7、伤残赔偿金 98100 (原告身体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计算为49050 /X20 X10%) 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3000元; 9、鉴定费 2000 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 18000 元、误工费 24189.04元、护理费 29645.98 元、交通费 1300 元、伤残赔偿金 981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合计 174235.02 元;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医疗费 141963.3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500 元、营养费 2700元、鉴定费 2000 元,合计 150163.32 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 174235.02 元;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 150163.32 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69 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