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 0481民初XXXX号
原告:枣庄某合作社,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
负责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XX 年XX月 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
被告:孙某,女,汉族,1993 年2月 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镇西镇西小学宿舍 A,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02047741。
被告:张某,男,汉族,19XX 年XX月XX 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连某,男,汉族,20XX年 XX月 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枣庄某合作社与被告刘某、孙某、张某连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2月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枣庄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被告孙某、被告张某、被告连某偿付借款本金 30,0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被告孙某、被告张某被告连某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 2023 年2月 15 日9045 元;3.请求由被告刘某、被告孙某、被告张某、被告连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系原告枣庄某合作社合作社成员,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枣庄某合作社借款 30,000 元,孙某系刘某之妻自愿签署还款声明,被告张某、连某自愿为刘某借款提供担保,现定及法律规定请求判如诉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枣庄某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欠枣庄某合作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000 元,于2023年9月1日前一次付清;
二、刘某如不依上述约定偿还款项,枣庄某合作社可就全部剩余未清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须另外支付枣庄某合作社违约金 (以 30000 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接照 2023 年 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
三、张某、连某对上列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枣庄某合作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595 元,由原告枣庄某合作社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