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修国,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男,19XX 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行2023年2月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展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等各项损失合计 42679.98 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2021年10月 01日10 时许,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滕州龙阳镇龙阳村名人鞋店西路段处,与魏某驾驶的无牌礼动三才发生路交通事故,致谢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原、被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某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等各项共计26667 元,扣减已垫付的 1667 元,余款 25000 元于 2023年3月21日履行完毕 (已履行完毕) ;
二、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867 元,减半收取计 434 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