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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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律师介入终调解!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声称有枣庄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抵账房一处,经其请求双方订立《门面房买卖合同书》,将案涉房屋作价19万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又另行支付6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予交付房屋,现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奈提起诉讼。

点评: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无法交付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诉请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双方更好更快解决纠纷,双方调解结案。

附:调解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0481民初XXXX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滕州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1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922日,孙某某与杨某某签订《门面房买卖合同书》,约定杨某某将滕州市门头房出售予孙某某,房屋价款190000元,签约后,根据杨某某指示,孙某某即将房款60000元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至杨某银行账户。嗣后,杨某某未有取得案涉门面房所有权。2022121日,孙某某以杨某某、杨某作为被告、以枣庄某公司、枣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呈诉本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杨某某、杨坤继续履行与孙某某订立的《门面房买卖合同书》2.如杨某某、杨坤拒绝履行,判令杨某某、杨某退还购房款1050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5068元为基数,自2020922日起至杨某某、杨某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3.判令杨某某、杨某支付违约金31520.40元(以105068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4.判令杨某某、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撤回对杨某、枣庄某公司、枣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孙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门面房买卖合同书》2.判令杨某某退还购房款1050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5068元为基数,自2020922日起至杨某某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3.判令杨某某支付违约金31520.40元(以105068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4.判令杨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案外人孙某系孙某某之父;孙某与杨某某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截至2020922日,杨某某尚拖欠孙某货款45068元。2020922日,孙某将前述债权转让予孙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口头协商以前述债权45068元抵充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门面房买卖合同书》于202327日解除;

二、杨某某拖欠孙某某购房款及利息合计110000元,杨某某于202322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351日前偿还60000元;

三、如杨某某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杨某某还应给付孙某某违约金2786元;

四、案件受理费151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