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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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起诉调解,重归于好。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5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赵某某,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滕州市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缮平台并赔偿原告损失暂定6万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某系滕州市的业主,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系滕州市的业主,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是原告赵某某楼上邻居。2022年7月11日,原告赵某某发现室内天花板及墙壁发生严重漏水现象,原告赵某某的涉案房屋、地板及室内物品已全部被淹,地面还存有部分积水。经调查了解系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对其平台违规改造导致积水无法正常从主管道排出而从烟道渗至原告赵某某家中所致。事后原告赵某某多次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协商,希望被告高某某、张某某能对其平台进行修缮并赔偿此次被淹事件给原告赵某某造成的损失,但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均置之不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某、张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修缮平台漏水管道不再漏水,逾期修缮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高某某、张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赵某某支付损失赔偿人民币18000元(已当庭履行);

三、原告赵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