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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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成不给工程款,法院判决!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20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481民初XXXX号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某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滕州市某幼儿园,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

负责人:颜某甜。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幼儿园(以下简称某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49.53元;2.判令被告从2018125日起算利息损失(以25549.53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餐厅、仓库、传达室、卫生间等改造和装饰装修,于20177月施工至2017828日完工,完工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山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于2018124日出具报告书,评估工程价款合计40549.53元,但是被告没有及时与原告结算和支付价款,经过长时间索要,被告于20201218日支付15000元,此后至今没有付款,现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某幼儿园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幼儿园改造卫生间、为卫生间和仓库镶贴瓷砖。工程完工后,2018124日,经被告某幼儿园委托山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卫生间改造工程造价为14979.44元,卫生间和仓库瓷砖镶贴工程造价为25570.09元,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被告某幼儿园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某某公司自认,被告某幼儿园于20201218日支付其工程款15000元,余款25549.53元至今未付。原告某某公司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3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幼儿园实施改造幼儿园等工程的行为,在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幼儿园在原告某某公司完成施工后未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某某公司诉请被告某幼儿园支付其拖欠工程款25549.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某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州市某幼儿园支付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549.5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5549.53元为基数、自20181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滕州市某幼儿园支付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以上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滕州市某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