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26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杜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刁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刁XX、杜XX与被告周XX、刁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刁XX、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杜XX告与被告周XX于2016年2月26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3、因被告没有及时交付房屋且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系夫妻关系,原告刁XX系被告刁X胞兄,两被告在2016年2月26日前累计向原告借款总额达265000元,因此主动用周楼区域周楼嘉苑南区回迁房抵偿,将面积130平方米的回迁房出售给原告,并约定每平方米3500元,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10万元,被告在取得2号楼回迁房三套钥匙后,原定将133.14平方米交付原告,但不久得知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现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望判如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刁X偿还原告刁XX、杜XX50万元,于2023年1月12日前付清,支付至原告杜XX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231315663984866;付清之日起十日内二原告解除对位于周楼区域回迁房周楼嘉苑南区2-1-1802房屋的查封;
二、若被告周XX、刁X未按期偿付该款,将支付5万元的逾期违约金;
三、原告刁XX、杜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刁XX、杜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