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与被告原本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08月05日办理离婚登记,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代养至2021年8月31日,后原告每月继续抚养,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并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没有分担,反而为了欺骗原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出具借条后,不再与原告见面,现在电话及微信拉黑原告,故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
点评:本案情形较为特殊,原、被告之间曾就婚生子的抚养安排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达成协议,由男方进行抚养。但在后续的抚养过程中,婚生子的大小事务均由男方负责,女方没有尽到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和责任。
意见: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原告作为与被告婚生子的父亲,正在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有权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履行作为母亲的责任。原、被告之前虽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但并未免除被告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孩子母亲的法律责任不能回避。
附:调解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东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娘家系滕州市东郭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某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婚生子张某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每月按照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自2022年4月份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男孩张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二、被告陈某某对男孩张某享有探望权,可于每月第四周的周六通过视频方式探望孩子,每年署假带孩子生活十日、每年寒假带孩子生活七日(具体探望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三、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3.5万元,于2023年4月1日前偿还1万元,2024年4月1日前偿还1万元,2025年4月1日前偿还1万元,余款5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