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7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李某某因使用被告孟某某话费充值系统,向被告进行转款,起初孟某某能够及时返还奖励部分,但后期收取了李某某的充值费用10万余元后未能返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剩余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点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孟某某之间因话费充值业务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则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意见:被告假借充值返利套取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本案原告及时止损,要求与被告之间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就所用借款数额出具借条,进而保障了自身权益。
附: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姜屯镇种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19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府前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某偿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某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6日起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孟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某经营商店,在经营期间孟某某于2014年上门推销话费充值系统,经了解后李某某使用了孟某某的充值系统,按照约定孟某某根据充值金额进行一定返还,起初孟某某能够及时返还奖励部分,后期收取了李某某的充值费用10万余元后不仅不能及时返还奖励,还不能将李某某支付的款项进行交纳话费,经过督促,孟某某辩解代交费用已经被挪用,并承诺作为借款及时偿付,孟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金额10万元,后催要孟某某丈夫彭某于2016年8月19日偿还12,600元,现发现孟某某没有还款意思,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孟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原告李某某因使用被告孟某某话费充值系统,分39次向被告尾号为5823、0980的两张银行卡转款共计188200元,期间被告曾使用尾号为3089、5823的两张银行卡分10次向原告转款共计92820元。2016年原告与被告因话费充值发生争议,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