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9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1月21日婚生一子取名徐小某.原、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但是被告作为孩子的母亲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现婚生子徐小某的父亲徐某某诉至法院。
点评:原、被告曾于民政局订立离婚协议,双方对婚生子徐小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出方式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和分割,但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直由原告进行独自抚养,被告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本次诉请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意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灭,除一方有能力且明确约定由一方进行单独抚养,否则离婚后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附:调解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481民初XXXX号
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街道佳美广场。
委托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女,19XX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街道金城花园。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婚生子徐小某的抚养费(每月按照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42329的30%即每月1058.22元,从2018年4月13日起算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为38095.92元;要求技照每月1100元从2021年4月13日起算至成年或大学毕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1月21日婚生一子取名徐某某.原、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穆某某自2020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子徐小某抚养费600元至该婚生子徐某某年满18周岁止(原告指定收款方式:支付宝支付);
二、原告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