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秋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503号 原告D, 被告A,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409164616,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A、B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