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秋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5237号 原告C,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天津市无线电, 委托代理人A(被告B之夫),天津XX退休干部,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X02单元, 负责人代建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