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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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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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秋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5237号 原告C,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天津市无线电, 委托代理人A(被告B之夫),天津XX退休干部,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X02单元, 负责人代建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B
黄秋实律师,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生学历,2013年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沟通技巧,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