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秋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393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X, 负责人代建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