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秋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天津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6099号 原告C, 原告A, 被告天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B诉被告天津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B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